社群時代,如何創造話題和網友互動,儼然是門顯學。各路人馬無不費盡心思,想要為自家品牌或內容爭取到多一點的關愛。任何爆紅的人、事、物,只要能夠召喚出群眾,怎麼能放過熱潮,放棄跟隨話題,來推自己一把?於是「借勢行銷」成為重要的手法,卻也引發了許多法律問題。這篇文章為大家整理一下借勢行銷常見的行為模式、分析可能的法律問題,並提供操作借勢行銷時,相關法律風險的簡易檢查表。
借勢行銷的三種模式
從行銷方式、借勢者內容原創度由高至低,筆者認為借勢行銷大略可以分成三種類型:
借光型
借勢者本身具有很原創的內容或品牌個性,只是追一下梗,對自身提供的內容作點「軟化」或單純吸引目光、博君一笑。例如先前常常被討論的故宮小編搶親大戰*,是徹底地了解並利用自己的品牌特性,來跟網友,甚至是其他品牌互動。這種類型的借勢行銷,幾乎沒有使用到被借勢者的核心內容,而僅僅是抓住風口、甚至主動造勢,以自己的原創內容,站得直挺地行銷自己。


二創型
此類型利用到被借勢者的核心內容,例如文字、音樂、圖像等,但借勢者會再去組合其他元素,形成新的內容。例如不久前大量發生的旅蛙借勢,許多是直接使用到遊戲內青蛙的角色圖案,或者是重新繪製了「相同」或「類似」的角色圖案,或者僅是在「概念」上雷同。可以想見的是,這種類型的借勢行動最多、也最複雜,有相當大的灰色地帶,難以一概而論。

拷貝型
整個內容可能完全沒有加入任何一丁點的原創元素,直接、完整地使用了原本的作品。此類型與其說是借勢,不如說是抄襲了。這種方式當然也不會給人任何「有創意」或「會心一笑」的感受,反而會給人負面的印象。

借勢行銷牽涉的法律問題
釐清不同類型的借勢行為之後,還必須分析一下被借勢內容受到何種保護,才能夠確認發生的法律效果。大致上,對被借勢內容的保護,可能有以下幾種權利:
著作權
由於著作權只要著作完成時即受到保護,除了「話題**」之外,幾乎所有能在網路上被看見、被借勢的文字、圖像、音樂、等內容,都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。而在台灣加入WTO後,因為國際相關著作權保護協約的規定,外國人的著作,也是受本國著作權法保護的。而著作權利有很多,在借勢行銷中最重要的就是屬於財產權的「重製」和屬於人格權的「禁止不當改作」兩種權利。
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
重製: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 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於劇本、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;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,亦屬之。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
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。
表演人專有以錄音、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。
著作權法第3條第11款
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著作權法第6條
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
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著作權法第17條
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、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但表演不適用之。
商標與表徵
由於商標權必須註冊才能享有,要確定借勢內容是否受商標法保護,可以先到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查詢。至於未註冊商標或其他內容,若是足以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的「表徵」,則可能由公平交易法加以保護。
商標法第68條
未經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為侵害商標權:
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。
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商標法第70條
未得商標權人同意,有下列情形之一,視為侵害商標權:
一、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,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,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。
二、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,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、商號、團體、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。
三、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,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、販賣、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、吊牌、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。
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
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不得有下列行為:
一、以著名之他人姓名、商號或公司名稱、商標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,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,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,致與他人商品混淆,或販賣、運送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。
二、以著名之他人姓名、商號或公司名稱、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、服務之表徵,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,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。
前項姓名、商號或公司名稱、商標、商品容器、包裝、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或服務之表徵,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,不適用之。
搭便車、榨取他人努力成果
在借勢行銷的脈絡下,如果借勢者被認為是冒充或依附有信賴力之主體,而造成消費者誤認、誤判,就可能被認定是欺罔行為。而顯失公平的行為,最常見的就是「榨取他人努力成果」,例如攀附他人商譽、高度抄襲、利用他人努力,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,都有可能構成,而需負擔民事責任。
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
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,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。
借勢行銷的風險檢查表
說了這麼多,相信讀者最關心的還是操作借勢行銷時,要怎麼迴避被吉或是被網友吐槽的風險。若沒有把握自己是「借光型」的高招行銷,那灰色地帶較大的「二創型」甚至是抄襲,最好還是先評估一下。筆者試擬了一份簡易的檢查流程表,供各位參考:
step 1.確認借勢時所使用素材的性質與基本資訊:
- 著作權:所借勢內容是否為著作,或僅是話題/概念/思想?
- 商標:是否註冊?是否著名?商標權人為何人?
- 公平交易:是否為公平法上表徵?
- 是否有明確的創作者/權利人?
- 該些內容是否用作商業、行銷用途?
step 2.評估自身利用行為:
- 是否能取得授權?作者有無授權標示(例如創用CC)/可取得原作者同意/告知後使用?
- 行銷內容對借勢內容的利用程度/自己添加的創意程度?
- 是否能讓消費者明確分辨不混淆,能理解是「借勢」而不是「攀附」、「抄襲」?
- 對原作方市場價值/名譽的影響程度?是否有貶損/負面的意義?
- 是否符合商業倫理?是否「上道」?
step 3.增加正當性與迴避爭議:
- 公開前,先找同事、親朋好友討論看過,有何感想?
- 於行銷內容註記引用、內容來源、聯絡管道,可讓權利人立即反應,把握補救機會。
- 紀錄發想與創作過程,若有爭議方便舉證。
結語
借勢行銷的操作,必須快速、戲謔,但不應輕視背後的法律議題。每個人多思考一點點,就能讓整個網路行銷生態慢慢健全。另一方面,除了避免法律風險,網路的社會也自有一套邏輯,江湖走跳的我們,都可能是借勢者與被借勢者,但也很難要求所有人都有「live and let live」的雅量與精神。尊重創作、學會自保,下一波話題來襲時,才有站上浪頭的機會,是吧?
*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new/realtime/20170325/1084135/(新聞連結)。故宮小編利用故宮自身的智慧財產權和小編的角色魅力,創造出讓各家品牌小編互動串連的機會。
**著作權法第10-1條:「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」以旅蛙借勢為例,青蛙、旅行、行蹤飄忽不回家這些「概念」,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,但是具體的視覺、聽覺呈現等「表達」,就受著作權法保護。再以雙向字為例,雙向字這種「概念」不受保護,任何人都可以嘗試製作,但特定的雙向字圖形「表達」,就不能隨意拷貝使用。
















